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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塌事故3人死亡!项目部实习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刑责!-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7 人参与  2024年06月03日 09:43  分类 : 《随便一记》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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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2023年12月30日9时33分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以下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某英根据王某法安排,组织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

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开始进行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

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

8时31分许,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进行作业。

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某柱、于某峰、王某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三事故间接原因

1.青岛投资公司。(总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未及时将停工指令传达到位,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技术交底。

2.王某法施工队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要求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丞达公司为分包单位)

3.恒信公司。(监理单位)对青岛投资公司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未按大明湖排水分区建设组检查要求及时督促消除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于下发的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跟踪问效不到位。

4.济南生态公司。(建设单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市排水服务中心。作为承担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内涝治理PPP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安全隐患未进行跟踪整改落实,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形成闭环管理。

6.市水务局。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到位,行业直接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内涝治理PPP项目实施机构,落实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安全隐患未进行跟踪整改落实,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形成闭环管理。

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5人被问责处理

0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 路某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王某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原因未送达

0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 王某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8人)

1.刘某,男,中共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技术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月度检查召集人。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夏某,男,群众,市排水服务中心信息档案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邢某君,男,中共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成员。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4.刘某臣,男,中共党员,市排水服务中心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副组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张某,男,中共党员,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王某胜,男,中共党员,市水务局副局长,大明湖排水分区建设组组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陈某峰,男,中共党员,市水务局副局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8.李某孝,男,中共党员,时任市水务局局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04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0人)

1.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青岛投资公司。建议对其处一百一十万元的罚款。

  • 恒信公司。建议对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2.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0人)

(1)张某龙,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总工。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孙某一,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HSE部主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耿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李某超,男,中共预备党员,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刘某军,男,中共党员,青岛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四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李某良,男,中共党员,青岛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张某,男,群众,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范某伟,男,群众,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9)赵某伟,男,中共党员,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阮某文,男,中共党员,济南生态公司安全总监。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06其他处理建议(7人)

1.马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孙某,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胡某兴,男,中共党员,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吴某洛,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质量部主任。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5.于某忠,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商务经理、商务部主任。对现场施工队伍审核把关不严。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6.肖某冻,男,群众,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7.蔡某华,男,群众,济南生态公司工程部片区负责人。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责成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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