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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1 人参与  2022年07月06日 16:21  分类 : 《随便一记》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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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长宁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显示,今天(2022年7月5日)上午,上海长宁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属于该公司旗下品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歧义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文提到的“刘某某”系律师刘宇航。2021年3月,刘宇航因好友分享链接,参加拼多多的“砍价免费拿”活动,领取了一张“超级免单卡”,邀请多人砍价后,始终差“0.9%”。刘宇航怀疑拼多多数据不真实,以拼多多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虚假数据隐瞒规则已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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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拼多多曾解释说,因页面显示百分比位数有限,他们把一个至少小数点后有6位数以上的百分比,省略显示为0.9%;砍价页面显示的0.9%,真实数据是0.9996427%。拼多多强调,“砍价免费领”活动是真实有效的,当期共有 1200 余款商品参加,已累计送出 709 万件商品。


不过,针对刘宇航所述的欺诈,法院并未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明确,其本案所主张的欺诈是指在参与涉案手机的砍价活动过程中,因被告向其推送六项欺诈信息、隐瞒真实砍价设计规则,导致原告对“免费拿”的成功率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花费9.9元购买加速礼包的错误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采用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具体到本案,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曾在原告购买加速礼包前,向其推送了所有六项涉诉欺诈信息;其次,从加速礼包的购买路径及使用规则来看,购买礼包仅是参与砍价活动的可选项,而非必选项,普通消费者并不会将“加速砍”与“包砍成”混为一谈;再者,结合已查明事实,原告使用礼包砍掉了0.03元,该使用效果与“最高可抵3-8人帮砍”描述基本相符;最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虚构奖品数量、虚假抽奖等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就其所主张的欺诈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9元并承担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请,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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