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 王晓曼
出品 | 程序人生 (ID:coder _life)
5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破坏信息系统的案件,当事人吴某因离职后讨要薪资删除公司数据,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因发生劳动争议离职,决定删除公司数据讨要薪资
据案件显示,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吴某入职上海蕴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某公司)先后全职、兼职担任公司产品的技术开发、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后被告人吴某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离职,遂产生删除公司数据讨要薪资的念头。
2020年10月,被告人吴某利用蕴某公司文件上传至服务器存在的漏洞,通过公司的www.zhuzuolife.com网站,运行model-test-1.php、model-test-2.php的程序后,使用rm指令删除了蕴某公司在阿某云计算有限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关于用户行为日志的user-data.php、user-log.php两个文件以及bihe.php优化APP模型算法文件,导致蕴某公司开发的“筑作”APP的用户行为日志数据丢失,用户在APP内对自行制作的室内设计图无法实现图形闭合功能。
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之前掌握的蕴某公司在上海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某云)租赁的服务器账号和密码,登入该服务器后使用其编写的test.php程序加速删除“筑作”APP注册用户制作并上传的图片和模型文件2.7万余条,导致用户无法在上述APP内读取其设计装修效果图和3D模型。
2020年12月4日,蕴某公司向七某云支付恢复该服务器上被删除的数据费用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吴某因重大犯罪嫌疑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并补偿了蕴某公司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这样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等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不符合法律关于宣告缓刑的规定,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参考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139dcbca18a4c42999fad2b00f46a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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